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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楊繼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繼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楊繼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38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