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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542號凃志強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凃志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54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凃志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54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54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376 元,及其中新臺幣187,201
元,自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