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258號被告陳貞儒、陳韻森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貞儒、陳韻森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2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貞儒、陳韻森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7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原 告 潘玉美
訴訟代理人 蘭品樺律師
被 告 陳貞儒
陳韻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瑞馨、陳貞儒、陳韻森、林忠富、林佩蓉、林秀玲、林佳蓁、顏嘉宏、顏秀珍、黃秀起、黃瀞賢、黃瀞儀應就
被繼承人陳皆得所留遺產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3‰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林吳秋燕、黄吳秋雪、張吳秋吟、林金盛、林秀樺、林昆翰、林文祥、吳宗藩、吳陳淑霞、吳爵龍、吳爵璋、吳
孟真應就被繼承人吳明校所留遺產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3‰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
三、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即:
㈠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土地面積509平方公尺由原告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
㈡如附圖編號B所示部分土地面積348平方公尺由被告吳瑞馨、陳貞儒、陳韻森、林忠富、林佩蓉、林秀玲、林佳蓁、顏
嘉宏、顏秀珍、黃秀起、黃瀞賢、黃瀞儀、陳秋分、被告林吳秋燕、黄吳秋雪、張吳秋吟、林金盛、林秀樺、林昆翰
、林文祥、吳宗藩、吳陳淑霞、吳爵龍、吳爵璋、吳孟真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表所示。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吳瑞馨、陳貞儒、陳韻森、林忠富、林佩蓉、林秀玲、林佳蓁、顏嘉宏、顏秀珍、黃秀起、黃瀞賢、
黃瀞儀連帶負擔103‰,由被告陳秋分負擔101‰,由被告林吳秋燕、黄吳秋雪、張吳秋吟、林金盛、林秀樺、林昆翰
、林文祥、吳宗藩、吳陳淑霞、吳爵龍、吳爵璋、吳孟真連帶負擔203‰,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