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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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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31號被告鄭方瑜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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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南院揚民麗112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方瑜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方瑜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原   告 方樂晞  
被   告 劉定恆  
      鄭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元,及被告劉定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被告鄭方瑜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
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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