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2號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曾偼明即洪順源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曾偼明即洪順源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曾偼明即洪順源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12號
原   告 謝芳紋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洪明德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洪秀端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册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秀美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美惠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洪美鳳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湘芸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林滿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崧祐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鈴琪即洪順源繼承人
            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慈憶即洪順源繼承人
      林李金英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麗仙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雅雯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慧陵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嘉政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招治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建德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銘書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銘源即洪順源繼承人
      周義宸即洪順源繼承人
      周炳宏即洪順源繼承人
      周烱智即洪順源繼承人
      曾芊樺即洪順源繼承人
      曾㨗明即洪順源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洪順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之標的
所有權人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臺南市善化區善化段2243地號土地
謝芳紋(原告)
(權利範圍3分之1)
謝智宗
(權利範圍3分之2)
收件年期、字號:民國61年化字第4911號
登記日期:61年7月24日
權利人:洪順源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元
存續期間:自61年7月21日至62年1月20日
清償日期:62年1月20日
利息(率):月息1分6厘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3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0005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共同擔保地號:善化段2243、2243-1
2
臺南市善化區善化段2243-1地號土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