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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2號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曾偼明即洪順源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曾偼明即洪順源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曾偼明即洪順源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12號
原 告 謝芳紋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洪明德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洪秀端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册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秀美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美惠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洪美鳳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湘芸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林滿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翎耕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崧祐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鈴琪即洪順源繼承人
江敏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裕貿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溢隆即洪順源繼承人
洪慈憶即洪順源繼承人
林李金英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麗仙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雅雯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慧陵即洪順源繼承人
陳嘉政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招治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建德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銘書即洪順源繼承人
李銘源即洪順源繼承人
周義宸即洪順源繼承人
周炳宏即洪順源繼承人
周烱智即洪順源繼承人
曾芊樺即洪順源繼承人
曾㨗明即洪順源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洪順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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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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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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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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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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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善化區善化段224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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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芳紋(原告)
(權利範圍3分之1)
謝智宗
(權利範圍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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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年期、字號:民國61年化字第4911號
登記日期:61年7月24日
權利人:洪順源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元
存續期間:自61年7月21日至62年1月20日
清償日期:62年1月20日
利息(率):月息1分6厘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3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0005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共同擔保地號:善化段2243、2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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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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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善化區善化段2243-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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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