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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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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90號吳麗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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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婚字第1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麗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9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麗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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