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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61號陳美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6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美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8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美冠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7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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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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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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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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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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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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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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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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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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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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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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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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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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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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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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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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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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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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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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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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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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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3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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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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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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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