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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71號黃添吉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添吉之判決正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71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添吉之判決正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