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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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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吳志宜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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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志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志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陳啟瑞
被   告 吳志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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