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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吳志宜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志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志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陳啟瑞
被 告 吳志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