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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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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陳振中、陳振堂、陳建章、陳玉惠、林振民、陳三郎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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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振中、陳振堂、陳建章、陳玉惠、林振民、陳三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振中、陳振堂、陳建章、陳玉惠、林振民、陳三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林立嚴
林佳福
            林哲韻
陳隆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輝龍
被   告 陳周麗美
陳慶淵
陳慶昌
陳慶峰
陳慶平
陳振中
陳振堂
陳建章
陳玉惠
林輝榮
林輝宏
林靜華
林蘇艾
林欣男
林輝宗
林慧美
林慧月
林慧汝
林蘇阿惜
林振寧
林振民
黃健榮
黃健峰
陳黃淑芬
黃鈴雲
黃玲娟
鄭林菊花
林枝花
林品松
林則寬
林許蕋
林芳銘
林芳輝
林美津
林元鳳
林志明
王林寶琴
林美慧
林周世霜
林致宏
林逸玟
林麗婈
林玉修
黃林春美
陳三郎
王能雄
王仁敬
林忠正
林雅玲
林雅娟
林雅雪
林雅茹
林雅倫
林聖富
王瓊珠
王鶯璉
王月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林哲韻、被告林品松、林則寬、林許蕋、林芳輝、林芳銘、林美津、林元鳳、林志明、王林寶琴、林美慧、林周世霜、林致宏、林逸玟、林麗婈、林玉修、黃林春美應就被繼承人林石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周麗美、陳慶昌、陳慶峰、陳慶淵、陳慶平、陳振中、陳振堂、陳建章、陳玉惠、陳三郎應就被繼承人陳丁寅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林輝龍、被告林輝榮、林輝宏、林靜華、林蘇艾、林輝宗、林欣男、林慧美、林慧月、林慧汝、林蘇阿惜、林振民、林振寧、黃健榮、黃健峰、陳黃淑芬、黃鈴雲、黃玲娟、鄭林菊花、林枝花應就被繼承人林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王能雄、王仁敬、林忠正、林雅玲、林雅娟、林雅雪、林雅茹、林雅倫、林聖富、王瓊珠、王鶯璉、王月姬應就被繼承人王大樟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六、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被告各應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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