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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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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何侯月寂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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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侯月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給付合會金事件,應送達被告何侯月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郭麗英
原   告 黃詩詒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宗
被   告 何侯月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麗英新臺幣9萬5千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耀宗新臺幣9萬5千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詩詒新臺幣3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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