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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何侯月寂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侯月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給付合會金事件,應送達被告何侯月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郭麗英
原 告 黃詩詒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宗
被 告 何侯月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麗英新臺幣9萬5千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耀宗新臺幣9萬5千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詩詒新臺幣3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