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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47號被告柯宛伶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宛伶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4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柯宛伶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柯宛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