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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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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14號蔡鄭秀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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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鄭秀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14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鄭秀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6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蔡鄭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47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8月1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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