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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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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231號黃詠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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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詠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23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詠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陳信宏 
被   告 黃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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