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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28號王璽源即生活家商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璽源即生活家商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2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璽源即生活家商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林國忠
被 告 王璽源即生活家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