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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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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1146號張檉堉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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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南院揚民生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檉堉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張檉堉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柳彥豪  
           送達代收人 郭廷慶律師
被   告 張檉堉   
            張財銘            
            張乃仁    
            張乃文  
      張瓊文   
      曾建彰   
      張永仰   
      張銘峰   
      張周雪枝  
      柳進叁   
      柳富瓊   
      丁吟花   
      林淑婷   
      張凱勛   
      張琇媚   
      張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1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麻豆區大埕段437號
19,197元
2,166㎡
1/54
770,013元
2
臺南市麻豆區大埕段405號
26,400元
34㎡
55/648
76,185元
3
臺南市麻豆區大埕段436號
19,931元
195㎡
1/54
71,973元
合計
 
918,171元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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