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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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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291號陳俊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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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陳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燕龍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0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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