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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291號陳俊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陳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燕龍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0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