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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448號蔡村和即明興屠宰場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村和即明興屠宰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村和即明興屠宰場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4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送達處所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汪順生
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送達處所
被 告 蔡村和即明興屠宰場(獨資商號)
原住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