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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84號王月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月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84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王月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4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林琮祐
被 告 王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767元,及其中新臺幣14,563元自
民國112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