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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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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639號楊晳凱即楊碧山之繼承人、楊芳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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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晳凱即楊碧山之繼承人、楊芳銘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63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晳凱即楊碧山之繼承人、楊芳銘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39號
原   告 風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宏銘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代理  人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楊晳凱即楊碧山之繼承人          
楊惠娟即楊碧山之繼承人
楊詅鈞即楊碧山之繼承人
楊竟成
楊淑蓮
楊峻瑋
兼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修
楊振昌
楊振長
楊觀隆
楊芳銘
楊賴金葉
楊政憲
楊士芳
楊淑瀅
楊啓暉(即楊仕銓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珍(即楊仕銓之承受訴訟人)
姜秀鳳(即楊邦典之繼承人)
楊璨華(即楊邦典之繼承人)       
楊適瑛(即楊邦典之繼承人)
楊適瑋(即楊邦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啓暉、楊勝珍為被告楊仕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楊皙凱」、「楊訡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晳凱」、「楊詅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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