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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59號施景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景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5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施景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2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75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施景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5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2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