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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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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79號石炎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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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石炎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7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石炎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被   告 石炎山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683元,及其中新臺幣10,352元自民國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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