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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07號黃寶津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寶津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0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寶津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黃寶津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2月11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0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