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78號洪薈芹即洪水香之民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薈芹即洪水香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洪薈芹即洪水香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宥縢         
被   告 洪薈芹即洪水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574元,及其中30,237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