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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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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34號TAN KANG SHENG(陳康勝)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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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南院揚民海110年度金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TAN KANG SHEN(陳康勝)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附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金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TAN KANG SHEN(陳康勝)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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