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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52號葉信德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信德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葉信德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葉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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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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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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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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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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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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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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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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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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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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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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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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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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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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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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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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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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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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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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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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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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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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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