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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000002號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南院揚民壬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應送達被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許加再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徐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作成112年民調字第0345號調解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