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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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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000002號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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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南院揚民壬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應送達被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許加再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徐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作成112年民調字第0345號調解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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