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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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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001205號阮氏芳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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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2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阮氏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20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阮氏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附件(裁定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羅筱芹 
            羅憲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華洲 
共同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阮氏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阮氏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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