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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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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46號趙添財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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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添財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46號侵權行為損害7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趙添財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546號
原   告 徐文明
被   告 趙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42,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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