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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江文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文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江文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江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20元,及自民國98年3 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