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105)存 字第 118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182號提存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乾股與受取權人王博正間清償提存事件,應送達王博正之提存通知書影本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 正 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