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72號蔡富堯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南院揚民化112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富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72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富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蘇震
相 對 人 蔡富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二四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一00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