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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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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001444號李駿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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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駿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4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駿興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李駿興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函 稿 代 碼: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陳惠芳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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