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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697號蔡宜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97號聲請人康士文與相對人蔡宜菁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宜菁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97號
抗 告 人 蔡宜菁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康士文間請求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