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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0992號施宗志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宗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99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施宗志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施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022元,及其中128,042元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44,536元,及其中231,234元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2項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