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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19號陳水木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陳啓川與相對人林瑞成律師即陳黃香蘭之遺產管理人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水木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陳啓川
送達代收人 劉倩利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陳黃香蘭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瑞成律師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黃香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黃香蘭與債務人陳水木於民國90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1年2月1日,並以第三人陳黃香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黃香蘭與債務人陳水木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500,000元。又第三人陳黃香蘭已於101年4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6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瑞成律師為第三人陳黃香蘭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臺南地所登字第1120065743號函、本院101司繼字第1026號通知、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61號裁定、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裁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又本件聲請人雖無法提出原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且因地政機關原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遭銷毀而無從補發,惟由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之他項權利部,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聲請人雖未能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惟其聲請尚難謂與民法第873條之規定不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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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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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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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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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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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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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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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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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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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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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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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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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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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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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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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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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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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