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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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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56號蕭昌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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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昌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蕭昌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蕭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3,36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9,85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計息金額
利息之計算及期間
違約金
  1
35萬3,361元
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計算之利息。
100元
  2
15萬9,857元
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00元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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