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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56號蕭昌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昌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蕭昌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蕭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3,36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9,85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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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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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計算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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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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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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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萬3,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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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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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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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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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9,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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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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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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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