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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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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801號黄俊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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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聲請人丁薴蔆與相對人黄俊霖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黄俊霖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
聲 請 人 丁薴蔆 
送達代收人 吳泓霖           
相 對 人 黄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均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就票載金額之請求部分,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並未明確陳明利息終止日,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陳報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陳報請求利息起算日、終止日各為何日,該通知已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㈢、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黃」俊霖,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280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5月17日
15,000元
未載
CH473588
002
111年6月29日
80,000元
未載
CH473594
003
111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CH242748
004
111年11月1日
100,000元
未載
WG6789155
005
111年10月23日
20,000元
未載
WG6789154
006
112年2月14日
20,000元
未載
CH530169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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