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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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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93號陳泰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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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泰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9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泰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6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陳泰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69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25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 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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