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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40號林家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家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640號
原 告 彭一展
被 告 林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並自民國112 年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