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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李進興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進興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進興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