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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2號林博南之112年12月4日函文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博南之112年12月4日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2號確認界址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博南之112年12月4日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本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然停止,原定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整庭期取消。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