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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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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46號譚健元(TAN, JIAN-YUAN),譚健本(TAN, JIAN-BEN)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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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南院揚民耕112年度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譚健元(TAN, JIAN-YUAN)、譚健本(TAN, JIAN-BEN)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譚健元(TAN, JIAN-YUAN)、譚健本(TAN, JIAN-BEN)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鄭宏源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譚健元(TAN, JIAN-YUAN)
      譚健本(TAN, JIAN-B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O區OO段O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O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O區O路一段O巷O弄O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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