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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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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38號黃欣雅,黎翠艷之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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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請人王文成與相對人黃欣雅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欣雅、黎翠艷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更正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王文成  
非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相 對 人 黃欣雅         
債 務 人 黎翠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植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黎翠豔」之記載,應更正為「黎翠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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