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576號吳政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政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57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政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楊沛綸
被   告 吳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