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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576號吳政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政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57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政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楊沛綸
被 告 吳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