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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44號李東駿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東駿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被告李東駿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1
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
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