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86號卓明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明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卓明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486號
原 告 林奕勳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馬政裕
卓明暉
李芊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馬政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馬政裕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