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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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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86號卓明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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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明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卓明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486號
原   告 林奕勳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馬政裕
卓明暉
李芊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馬政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馬政裕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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