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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33號陳進雄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進雄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3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進雄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謝依芳
被 告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捌元,及①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