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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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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42號洪光輝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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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光輝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4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洪光輝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蘇震
被   告 洪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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