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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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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81號丁翰宇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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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翰宇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681號給付分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丁翰宇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8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高翊涵
被   告 丁翰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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